【招商政策】西安市长安区招商引资项目入区管理办法
| 招商动态 |2017-07-05
西安市长安区招商引资项目入区管理办法
长政办发〔2014〕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快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优化投资环境、节约集约用地、培育优质税源,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所属地单位指项目拟落户地所属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申请单位指申请在我区投资项目的国内外法人企业(单位)。
第二章 准入要求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新增建设用地的产业类项目,不包括合作共建区项目,不含农业、城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
第五条准入原则
申请入区项目需符合区域产业政策、产业布局、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它准入标准和供地条件。
西安城市南控线以南区属范围内的项目,还需符合省市有关要求和秦岭生态保护区相关规定。
第六条 准入条件
(一)注册登记要求
项目申请单位需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并使用新注册企业(或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申请项目用地。计划将现有企业(单位)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变更至我区的项目申请单位,需在申请项目前进行书面说明。
(二)产业布局导向
按照“三个长安”发展主题和“五园、两城、两区、一基地”战略要求,鼓励科技研发、总部经济、生态旅游、商业金融、新型工业、现代物流、城市综合体等七大类项目入区建设。
(三)投资强度要求
城市综合体、商业贸易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650万元/亩;
新型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参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意见》(市政发〔2013〕4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市政发〔2013〕47号)标准执行;
其它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10万元/亩。
(四)规划控制性指标要求
项目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参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08年版)、《陕西省建设用地指标》(2007年版)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市政发〔2013〕47号)标准执行,具体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指导。
(五)环境节能要求
1.申请入区项目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不得采用中省市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不得建设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技术不成熟的项目。
2.严格限制引进高耗能项目,项目产值能耗、水耗必须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六)安全生产要求
申请入区项目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其安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 优先准入项目
(一)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重点央企等投资的项目。
(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核心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三)提升区域竞争力、影响力、吸引力和开放度作用明显的项目。
(四)投资强度高于基本准入条件30%以上的项目。
(五)高科技创业孵化项目。
第八条 不予准入项目
(一)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
(二)项目申请单位或主要投资者存在闲置土地或严重低效利用土地及近三年内有违法用地情况的。
(三)项目申请单位或主要投资者近三年内存在抽逃、虚假出资及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等行为被查处或警示的。
(四)存在环境安全风险的项目。
(五)国家规定的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区政府成立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区长及分管招商、规划和土地工作的副区长分别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区招商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民宗局、区统计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环保分局、工商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十条 区项目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办公室设在区招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招商局局长担任。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项目初审
1.项目所属地单位按照要求将申请入区项目资料报送区评审办。
2.区评审办评估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入区条件。
3.区评审办将符合基本入区条件的项目资料发放至区评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征求初审意见。必要时征求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各成员单位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区发改委:审核项目产业定位、投资强度、能源消耗等是否符合要求;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市级重点项目标准。
区财政局:分析项目申请单位的投资能力、项目预期亩均产值和亩均税收。
区民宗局:初步判断项目用地范围内文物分布情况;提出文物勘探和保护要求。
区统计局:确定项目所属统计范围;提出统计标准和要求。
国土分局:审核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用地范围;用地面积是否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项目申请单位、投资主体或主要投资者是否存在低效利用土地及近三年内有无违法用地情况。
规划分局: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城乡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地比例、配建公共设施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环保分局:审核项目及所用工艺、技术、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工商分局:审核项目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工商注册要求;是否已在我区进行工商注册或预名核准;项目申请单位、投资主体或主要投资者在近三年内是否存在抽逃、虚假出资及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等行为被查处或警示的情况。
4.区评审办对各成员单位初审意见进行汇总并做出初步结论。对初审全部通过的项目,区评审办上报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确定项目是否上评审会评审。
(二)项目评审
1.项目评审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召集。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各成员单位、项目所属地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必要时通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针对重大项目可以召开临时项目评审会议。
2.项目评审会由区评审领导小组分管招商工作的副组长主持。会议议程为:
(1)区评审办主任汇报项目情况;
(2)各成员单位征询项目申请单位有关情况;
(3)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各成员单位和项目所属地单位进行决议,并在评审意见表上填写评审意见。
3.一致决议通过的项目,由区评审办形成会议纪要,经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签发后下发。
(三)项目批复
1.通过评审且申请用地在50亩以内的项目,由区评审办直接下达《项目入区批复》。
2.通过评审且申请用地在50亩以上(含50亩)的项目,由区评审办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区评审办下达《项目入区批复》。
《项目入区批复》有效期原则上为两年。超过有效期仍未取得用地的项目,经核实非项目申请单位原因的,区评审办延长批复时限1年。因项目申请单位无故拖延的,区评审办提请区评审领导小组停止项目手续办理。
第五章 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在收到《项目入区批复》后,要严格按照评审会议要求和确定的各项建设指标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手续包括合法取得项目用地前的所有手续。项目建设指标有较大调整的,需报请区评审办同意。
第十三条 区评审办同时向国土部门出具《土地储备建议》。国土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土地储备建议》办理土地收储、指标申请、用地出让等手续。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不得为未取得《项目入区批复》的项目办理任何手续。违规为项目办理手续的部门,由区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使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申请用地的项目申请单位,需在《项目入区批复》下发后两个月内完成公司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并报区评审办备案。将现有企业(单位)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变更至我区的,需在《项目入区批复》下发后三个月内完成变更手续,并报区评审办备案。
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商和税务注册手续的,区评审办将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暂停项目手续办理。
第六章 跟踪服务
第十六条 项目手续办理实行区评审办总体协调督促、项目所属地单位牵头跟踪服务、相关职能部门具体配合实施的多方负责制。
第十七条 项目所属地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每月底将项目手续办理情况报送区评审办,区评审办定期向区评审领导小组汇报项目手续办理进度。
第十八条 评审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不定期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所属地单位,协调解决项目在手续办理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市长安区招商引资项目入区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3〕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评审办(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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